一、出租出借账户的定义
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单位在银行户头上的账号为其办理转账结算,套取现金的一种违纪行为。 若收取对方的好处费为“出租”,否则为“出借”。 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对于对方单位或个人在短时间内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的一收一付的银行存款业务,故意不在本单位“银行存款总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和所对应的账户 (实际上对应关系也不正常)上登记。
中文名: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性质: 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特点: 收取对方的好处费为“出租
目的: 掩盖事实真相
二、适用的法律条款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加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
《通知》中的措施包括:
- 将相关人员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货款和信用卡申请。
- 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账户。即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立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收发红包和转账功能等等,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账户或企业账户,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和5年内暂停所有的非柜面业务及支付业务外,还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犯罪。
三、相关案例
本案例来自【南宁晚报】
南宁一男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网络诈骗资金,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4月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为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源头防范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邀请了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法学院60余名学生来到庭审现场旁听,庭审现场变成普法宣传的法治公开课堂。
当天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经朋友曾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配套密码、绑定手机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期间王某在场配合指纹识别验证和人脸识别验证。王某上述行为共获利3600元。
经查,王某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资金账户并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转移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83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在本案中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鉴于王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文希望通过以上的内容,警示大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轻易出租、出借银行卡等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不要贪图小利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中,以免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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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九日